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借协议》,但根据其内容看,原告同丰公司为被告红某公司融资提供抵押担保,而到期前十个工作日红某公司未能涤除抵押,则约定由红某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属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为红某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提供抵押,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红某公司的融资向诚泰公司提供了抵押,还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的融资向东方诚泰提供了抵押。虽然其中一项是为案外人江之燕公司提供抵押,但两项抵押系同日签订抵押合同,红某公司和陆某同样为江之燕公司提供了担保,且红某公司与江之燕公司为贷款相互担保;并且,按《租借协议》约定需抵押给东方诚泰和诚泰公司,而为红某公司抵押的仅有诚泰公司并无东方诚泰,而恰恰为江之燕公司抵押的就是东方诚泰。所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001号《综合授信合同》、002号《综合授信合同》及两份《汇票承兑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根据两份《汇票承兑合同》的第5.5条(3)、第7.1条(10)、第7.2条(2)的约定,由于在案外人昆山市永联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明某铝轮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明某铝轮毂公司名下限额为2,600万元的财产及到期债权被查封冻结,该事项显已对原告的授信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应属第7.1条(10)约定的违约事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001号《综合授信合同》、002号《综合授信合同》及两份《汇票承兑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根据两份《汇票承兑合同》的第5.5条(3)、第7.1条(10)、第7.2条(2)的约定,由于在案外人昆山市永联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明某铝轮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明某铝轮毂公司名下限额为2,600万元的财产及到期债权被查封冻结,该事项显已对原告的授信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应属第7.1条(10)约定的违约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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