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清诉被告刘某某、李成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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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张某的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意见做出之日。本案张某第一次伤残鉴定意见做出时间是2014年11月4日,但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对张某该次伤残等级、赔偿指数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重新委托新的鉴定机构对张某进行了鉴定。原审法院在认定张某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指数时,均采纳第二次鉴定意见,故对于确认张某伤残问题而言,第二次鉴定意见为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意见,进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该次鉴定定残日前一天,即2015年7月7日。考虑到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5月4日,至定残前一日误工时间已超过365天,张某按365天主张误工时间,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被告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同车道行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已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险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曾某所负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范围内支付。原告的医药费已由被告曾某全部垫付,此费用可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曾某。原告请求的损失部分过高,本院已重新核定调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且医保用药按分类承担比例,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出借车辆并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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