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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够,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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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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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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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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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对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天,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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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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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刘某某及被害人臧某亲属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臧某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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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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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且俯身靠近快车道,应该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该事故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超速行驶而导致,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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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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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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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自动到保卫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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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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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所判民事赔偿432706元,已赔偿20000元,剩余大部分未予赔偿,虽有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但执行机关出具的消费明细载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共计35个月,消费金额为9406.22元,月均消费268.7元,属于消费较高,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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