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殷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殷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当庭认罪,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处罚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葛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秦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丹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岳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对被告人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报警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综合营口市开发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薛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宁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且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同时综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王宁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补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无前科劣迹,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应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2、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3、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4、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首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廉子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史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万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补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补偿协议且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无前科劣迹,可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应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综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离开现场,没有及时报案,也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和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应适用缓刑,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酒后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2、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3、自首,可从轻处罚;4、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故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房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意见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赵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应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应负同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有自首,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鲅鱼圈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由于民事部分被告人对被害方进行了补偿,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和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由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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