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郭显成驾驶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所有的×××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原告仲某某受伤及其他乘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郭显成与被告闫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郭显成系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闫某某与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即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王培峰死亡及该车乘员黄庆军和原告仲某某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仲某某的经济损失250160.12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00元(医疗项2000元+死亡伤残项176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230560.1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和闫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50%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280.06元,其中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9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郭显成驾驶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所有的×××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即五原告的近亲属王培峰死亡及其他乘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郭显成与被告闫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郭显成系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闫某某与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即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王培峰死亡及该车乘员黄庆军和仲米亭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的经济损失644982.45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65040元(医疗项910元+死亡伤残项64130元)。五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579942.45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各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在一审时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的询问笔录,结合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审中的陈述,证实王培峰事故发生前其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临4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未提供证据证实王培峰经常居住地属于北京市城镇,故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关于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城镇标准支持贾金矿相关损失是否适当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根据贾金矿提交的劳动合同、薪资表、银行对账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贾金矿在本市有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于非农职业,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贾金矿伤残补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关于贾金矿财产损失的问题。贾金矿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且伤情较重,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衣物受损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酌情确定300元财产损失适当。关于贾金矿医疗费数额问题。贾金矿一审时提交了医疗费票据,经本院核算,一审法院确定的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人保雄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朱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考虑事故发生情况依法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人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提供姬某4居住在北京城镇的证据,证据严重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结合现案证据,能够证明姬某4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上诉人上述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在死亡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朱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考虑事故发生情况依法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人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提供姬某4居住在北京城镇的证据,证据严重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结合现案证据,能够证明姬某4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上诉人上述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在死亡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朱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考虑事故发生情况依法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人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提供姬某4居住在北京城镇的证据,证据严重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结合现案证据,能够证明姬某4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上诉人上述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在死亡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朱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考虑事故发生情况依法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人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提供姬某4居住在北京城镇的证据,证据严重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结合现案证据,能够证明姬某4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上诉人上述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在死亡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朱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考虑事故发生情况依法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人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凯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提供姬某4居住在北京城镇的证据,证据严重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结合现案证据,能够证明姬某4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上诉人上述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在死亡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关于首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海峰驾驶机动车辆至京藏高速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入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带后冲入外沟内,造成本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关于首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海峰驾驶机动车辆至京藏高速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入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带后冲入外沟内,造成本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关于首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海峰驾驶机动车辆至京藏高速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入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带后冲入外沟内,造成本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关于首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海峰驾驶机动车辆至京藏高速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入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带后冲入外沟内,造成本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关于首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海峰驾驶机动车辆至京藏高速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入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带后冲入外沟内,造成本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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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关于首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海峰驾驶机动车辆至京藏高速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入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带后冲入外沟内,造成本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关于首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海峰驾驶机动车辆至京藏高速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入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带后冲入外沟内,造成本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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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中华联合保险石某某支公司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本案中,张永丰驾驶的机动车虽未按时年检,但事故发生后,该车辆经检验合格,且依据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永丰系违反《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九项的规定,即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时未按规定避让,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永丰驾驶车辆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车辆未年检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特定情形中,中华联合保险石某某支公司以发生事故时,张永丰驾驶的机动车未年检为由,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免赔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联合保险石某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陈某某损失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陈某某早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其收入来源已脱离农业生产,以及陈某某户籍地河北省已施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陈某某提交的户口本显示其户别为家庭户的事实情况,对赵某某和人保唐山公司关于陈某某损失不能按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赵某某关于陈某某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以及人保唐山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关于一审法院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考虑陈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指数并超出上一年度消费性支出额,以及人保唐山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超出了上一年度消费性支出总额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赵某某关于陈某某父母均有劳动能力、不属于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范畴,以及人保唐山公司关于陈某某父亲在陈某某发生事故及定残时具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的上诉主张,均无证据证明,本院无法采信。赵某某及人保唐山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经调整后确定的精神抚慰金仍过高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及人保唐山公司关于陈某某父母的抚养费应由两个儿子共同承担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对于人保唐山公司上诉提出的中华联合公司作为承保无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承担赔付责任一节,本院认为,为事故无责方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上诉人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赔偿及赔偿数额的问题,岑保平常年外出务工,从事货运司机工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右侧共7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残疾,故一审法院所认定岑保平的伤残赔偿金标准,及支持岑保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保险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提交的该证据与本案处理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开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认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某为唐某的扶养人,且吴某某的户口户别为家庭户,于2018年11月8日申请北京市居住证,吴某某自2013年7月起至交通事故发生时持续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法院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并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计算标准进行核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此外,纪某某虽上诉主张本案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纪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纪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3元,由纪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误工费、交通费以外的其他损失数额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涉案事故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是否得当,以及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是否有误。 就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一审法院通过调取交通民警勘察本案事故现场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查明视频反映出的信号灯变化及事故发生的各个时间节点,并由此推断魏某某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从左转车道掉头行驶,魏某某亦未对该项认定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前述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补充查明涉案事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依法变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故责任。故对保险公司所称不应变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且经复核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王鸿飞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序所持异议,并非本案审理范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葛又亮的妻子吴辉及次子葛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 葛又亮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对二人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保险公司就反驳葛又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葛又亮提供的证明、残疾证、照片等证据与吴辉、葛瑶的残疾类型及程度、目前身体状况等事实有直接关系,能够相互印证,将二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事实证明至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保险公司虽否认该项事实,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故对保险公司针对葛又亮所主张事实提出的否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于葛又亮请求的残疾赔偿金项下被扶养人生活费139074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葛又亮的医疗费用,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保险公司已经向葛又亮支付医疗费10000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定,并已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中予以扣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葛又亮的妻子吴辉及次子葛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 葛又亮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对二人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保险公司就反驳葛又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葛又亮提供的证明、残疾证、照片等证据与吴辉、葛瑶的残疾类型及程度、目前身体状况等事实有直接关系,能够相互印证,将二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事实证明至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保险公司虽否认该项事实,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故对保险公司针对葛又亮所主张事实提出的否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于葛又亮请求的残疾赔偿金项下被扶养人生活费139074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葛又亮的医疗费用,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保险公司已经向葛又亮支付医疗费10000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定,并已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中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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