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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米亭与闫永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仲米亭与闫永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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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民终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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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张永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张永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中华联合保险石家庄支公司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本案中,张永丰驾驶的机动车虽未按时年检,但事故发生后,该车辆经检验合格,且依据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永丰系违反《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九项的规定,即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时未按规定避让,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永丰驾驶车辆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车辆未年检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特定情形中,中华联合保险石家庄支公司以发生事故时,张永丰驾驶的机动车未年检为由,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免赔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联合保险石家庄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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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 0

张玉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张玉凤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开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根据张玉凤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认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张玉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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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杨灯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3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杨灯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葛又亮的妻子吴辉及次子葛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 葛又亮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对二人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保险公司就反驳葛又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葛又亮提供的证明、残疾证、照片等证据与吴辉、葛瑶的残疾类型及程度、目前身体状况等事实有直接关系,能够相互印证,将二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事实证明至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保险公司虽否认该项事实,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故对保险公司针对葛又亮所主张事实提出的否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于葛又亮请求的残疾赔偿金项下被扶养人生活费139074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葛又亮的医疗费用,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保险公司已经向葛又亮支付医疗费10000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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