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某被上网追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但因其被上网追逃后投案,故在量刑时将比照未被上网追逃投案情节酌情从重;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方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线)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伪造号牌且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葛某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对被告人齐某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元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元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史某元能够及时拨打120抢救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后已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樊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其家属为死者支付了部分住院费,并暂交昌黎县殡仪馆2.6万元费用,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周某甲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了死者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姜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河北省昌黎县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应予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红梅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斜过公路未及时避让,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某自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东林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东林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东林在现场主动委托他人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案件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东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庆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庆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韩庆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张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张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王海军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王海军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且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邵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邵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贾某甲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贾某甲委托他人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被告人夏某某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首情节予以认定。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李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如实认罪,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赔偿,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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