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受伤及财产损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宋某某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承租协议、社区居委会证明、昌黎县福盛帽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明、工资表,能够证明宋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生活来源于城镇,一审法院据此按城镇标准计算宋某某伤残赔偿金数额及误工费,并无不当。鉴定费系为确定本案损失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已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判令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进行赔偿,亦无不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其不应承担诉讼费,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受伤及财产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白某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社区居委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卢永祥身份证等证据,能够证明白某户籍所在地虽为农村,但白某自2016年3月份便居住于城镇,一审法院据此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白某相关赔偿金、支持白某误工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白某的伤情及诊断治疗过程,参照其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按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支持白某护理费,亦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白某伤情、残疾等级等因素,酌情支持白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能够证明,本案事故车辆已报废,白某主张2000元车辆损失,一审法院未经司法鉴定评估迳行予以支持,亦无不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上诉称应扣除外购药品费用2192.82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某营销服务部承保的机动车造成孟某某受伤,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某营销服务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孟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经鉴定,孟某某构成两个十级、一个八级伤残,一审法院据此酌定按照40%伤残系数赔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某营销服务部上诉称应剔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额确定,故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有关数据,所确定的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孟某某鉴定费3132元系为确定损失数额所支付的必要、合理且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由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某营销服务部负担鉴定费,亦无不当。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某营销服务部关于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的车损公估和李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均系经昌黎县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现保险公司认为车损鉴定金额过高,修理费最多3.5万元,没有达到报废的程度,对李某某的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鉴定不服,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定费系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另外,保险公司称李某某诉请的医疗费中,包含大量的非医保药品,该部分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保险公司不能指出属于不合理药品的具体明细及数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承保的机动车造成袁某某受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程序所作出,一审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袁某某伤残等级并无不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就其关于鉴定与事实不符、有明显偏差应重新鉴定的上诉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袁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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