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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彭某某要求被上诉人索坤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加班工资40103.88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68.50元的请求。上诉人索要加班工资,其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仅为2012年3月5日索坤公司出具的放弃加班通知书,对于该份证据上诉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由于上诉人未提交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有效证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33.33元的请求。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80元及代通知金3030元的请求。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索坤公司已提交上诉人辞职申请表,证明系上诉人申请辞职,故对上诉人该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工作服押金150元的请求。庭审中上诉人认可未向被上诉人交回工作服,故对该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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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与马力刚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索坤公司的上诉请求。索坤公司主张其并不存在支付马力刚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不应支付马力刚2013年1月份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马力刚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发放工资银行卡查询明细显示,索坤公司并未支付其2013年1月份工资,由于索坤公司拖欠马力刚2013年1月份工资,故马力刚2013年3月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要求索坤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对该项数额认定并无不妥,予以维持。二、关于马力刚的上诉请求。1、关于要求索坤公司支付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问题。马力刚索要加班工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其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2012年5月-2012年12月考勤表一份,但该考勤表既无索坤公司盖章又无部门负责人签字,且索坤公司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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