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财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财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财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佟秀莲代理审判员 张平 书记员: 王坤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审 判 长 李 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晓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就赔偿事宜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就赔偿事宜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对受害方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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