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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齐心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佟齐心在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25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佟齐心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意执行机关对其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佟齐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人民陪审员 李沫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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