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牛某某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合理计赔,对主张的护理费以王翠萍一人护理石某实际减少收入10319.96元计赔;对营养费以住院每天30元标准共计2490元计赔;即医疗费128843.94元、护理费10319.96元、伙食补助费8300元,营养费2490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871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属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先让同车朋友主动报案,其陪同被害人进行救治,安置被害人后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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