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上路,发生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白某生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原审已予认定,本院不予重复评价。关于上诉人白某生所提被害人有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关书证能够证实,上诉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认定书送达时其并未提出异议,且其所提该上诉意见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垫付部分急救费,且当庭能基本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高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案发时没有走斑马线,还闯了红灯,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不准确的意见,经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对被害人王某步行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和过错进行了认定,且被告人高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足以推翻该认定的证据,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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