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包庇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刘泽奇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刘泽奇提出原审对被告人裴某某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被告人裴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事实,认定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裴某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由其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418071元的义务,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风志 书记员:石甜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肇事后被告人杨某乙甲积极赔偿受害人王某家属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乙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风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佟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能够从车主唐山市丰南区瑞通车队及相关保险公司得到足额赔偿,综合其他情节可对被告人佟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重大,且时至现在被告人佟某某尚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足额赔偿,也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行为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1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肇事后被告人武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刘某乙家属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某甲、张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亦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费某某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十四万零五百元(不包括之前垫付医疗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所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的赔偿请求,除过高部分外,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所提被告人吴某逃逸,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经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所提其作为出借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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