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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谢某某为与蔡某、杨海生、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即死者谢成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及杨海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的主要内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死者谢成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本案死者谢成庆虽为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但是上诉人提交的随州市市场管理中心五眼桥市场管理站出具的收据和证明,以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六草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显示谢成庆生前主要生活来源为经营豆制品,且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谢成庆死亡原因也是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市区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说明谢成庆生前在市区经营豆制品生意,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蔡某虽然对上诉事实提出异议,但是其未提交反证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死亡赔偿金应为18374元/年×16年=293984元。(二)关于杨海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蔡某、杨海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故只能视为杨海生将上述摩托车借与蔡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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