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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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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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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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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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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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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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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因工友、同事之间纠纷引发,聂某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聂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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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刑事和解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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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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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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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因工友、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章某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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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曾某甲主动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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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聂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且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不需要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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