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能够积极赔偿交通事故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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