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指控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拨打122、120电话,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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