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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202刑初94号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撤诉。审判长李志军审判员姜绍燕人民陪审员孙永珍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申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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