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所提之上诉理由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韩小青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 书记员: 张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昝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定,驾车将二人撞伤致死,三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审判决量刑时已对其自首,对伤者进行赔偿,且予以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故其上诉和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再予以采纳。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妻子和白某请求的误工费,原判依据其治疗情况,经过审查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正确,昝某认为对其二人误工费判决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马某某、白某某、白某上诉请求判决大同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原判已经作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的上诉理由,系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式问题,不属于二审审查判决之列,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代理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庭审查明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监控录像与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汲某所驾驶车辆为肇事车辆,故对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汲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为常永海,且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尽避让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叶某甲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甲犯罪对象为老年人,依法酌定从重对其处罚;其能当庭认罪,积极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故对被告人叶某甲的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人叶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232354.50元,依法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3365.00元,因本案属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实施侵害,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事故所受经济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118989.50元(232354.50元-113365.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己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所提原判按照85%与15%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明显不公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王某己与王某乙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的主次责任,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承担8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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