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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吕某、朔州市中心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40823.4元,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误工费1500/月÷30天×230天=11500元,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原告田某某住院213天,故住院伙食补213天×50元=10650元,本院予以支持;陪护费按居民服务业22565/年÷12/月×213天=13350,予以支持。营养费本院酌情支持30天×50=3000元;后续治疗费没有相关医嘱证明和鉴定结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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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某、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客观公正,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科学,原、被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本院予以认证和采信。第一被告违法驾车行驶,致原告人身及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第二被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鉴于第一被告所驾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有“交强险”之实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之损失首先应由第三被告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依法赔偿,不足部分或保险合同约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部分,由笫一被告承担。但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虽有医院建议,但数额偏高,本院予以酌情支持;主张的陪护费,因其证据不足,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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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赵某、贺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确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数额。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贺建军驾驶的所有的晋B×××××、晋BAN19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主车50万元商业三者险和挂车5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贺建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交强险赔偿以外的部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主挂车共5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赔偿,仍不足部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存在过错或贺建军与赵某为雇佣关系,由被告贺建军承担。原告未提供住院期间陪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故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2015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因原告伤残等级为双十级,且原告年龄尚幼,故本院核定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母两人护理,护理费为36933元÷365天×46天×2人=9309.14元。经鉴定原告为两个十级伤残,故伤残等级系数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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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确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数额。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驾驶的×××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支公司投保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朔城大队朔公交认字[2017]第99号对双方当事人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即70%,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即30%,故刘某的损失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支公司投保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70%,仍不足部分由刘某某承担70%。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公安厅晋公通字(2018)54号《关于转发山西省201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中由于省统计局未公布我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警及人民调解组织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标准执行的规定,原告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按农村人均纯收入为84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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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公司与被上诉人鲍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聂建国驾驶半挂货车与案外人侯飞驾驶的装载机相撞后,又与被上诉人鲍某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相撞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聂建国负主要责任、侯飞负次要责任、鲍某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上诉人鲍某某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得到侵权人的赔偿。本起事故为三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审被告聂建国驾驶晋B48102、晋BL498半挂货车在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另一事故车辆侯飞驾驶的无牌证50型装载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鲍某某虽与另一未依法投交强险的事故车辆车主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但其向承保负主要责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所提因被上诉人自行已同侯飞驾驶未参保的无牌证50型装载机的实际车主协商解决得到赔偿。应核减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多承担的赔偿金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所提鲍某某系农户,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之上诉理由,因鲍某某婚后在城镇购房长期居住并在城镇以从事交通运输业为主要生活来源,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虽以鲍某某之妻在购房合同上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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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刘秀某、胡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胡某某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关于被上诉人误工费应否支持;3、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应否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关于胡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的问题。被上诉人胡某某提交的应县金城镇东南角社区服务中心、应县马峪乡东安峪村民委员会以及证人李某、杨某、宋某的当庭证言,可以证实被上诉人胡某某从2014年5月起进城务工,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工作单位是民生肉制品有限公司,刘秀某是工程公司的炊事员,故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适当,上诉人虽提供了应县马峪乡东安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经该村委会的书记李某出庭作证,陈述该证明系其不了解胡某某在城镇打工的情况下出具,所述内容不真实,且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矛盾,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胡某某、刘秀某的误工费应否支持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胡某某与刘秀某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二人的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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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文、陈高山等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某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建文、陈某1、陈某2、陈高山、冀增花赔偿金额的多少以及由谁负担。陈建文驾驶×××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建文受伤。该事故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朔山公交认字【2018】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建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于陈建文的合理损失,王某某应予以赔偿。因王某某驾驶的×××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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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汉阴县汉阳镇大坝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刘某本人初中阶段义务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认为该证明材料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2.原告提供的交通费、餐费凭据,拟证明原告支出交通费、餐费的事实。因该票证不是正规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14时许,刘某在右玉县董半川搭乘李某驾驶的×××号”吉利”牌小型出租轿车前往山阴县马营乡,当车行驶到山阴县台东山煤矿附近时,车辆与道路两侧的防护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5月19日,山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山公交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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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雷丙为其所有的晋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上诉人温乙驾驶该车辆将被上诉人孙甲撞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孙甲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关于被上诉人孙甲的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务工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上诉人孙甲已年满68周岁,且一、二审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从事行业和收入情况,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收入损失,故对其误工费的请求不应支持。关于被上诉人孙甲的护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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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与贾某某、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次鉴定为十级伤残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第二次鉴定,经被鉴定人贾某某X线检查等,鉴定机构对第一次鉴定中的致残情况未予认可,第二次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更为客观,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第二次的鉴定意见,原判中相应的赔偿标准应与伤残等级相适应,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结合贾某某的受伤情况,医疗仪器项目费用属于合理支出,应予支持。后续治疗费经鉴定属于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均属于就医或为确定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实际发生的鉴定费,不应由受害者贾某某负担。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不属于理赔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和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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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张某与王某某、临沂常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北邢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上诉人张某全家六口从2012年起承租该辖区内张显的房屋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故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张某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本案被上诉人张某住院158天,结合其伤残程度达到一处九级、二处十级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数额较为适当。鉴定费是为确定被上诉人张某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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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宁武县宝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62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李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晋光司鉴(2016)临鉴字第F1603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的损伤达十级伤残,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此次事故,原告李某某的损失赔偿为医疗费:41018.95元;护理费:10068元;误工费:14065元(36933÷365×139);营养费:4500元(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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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李某某等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进行鉴定,二次手术费用评估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均是由办案机关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不属于个人委托,且被告财保原平支公司在庭后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只是申请对原告陈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提出理由认为”鉴定意见明显不合理,其鉴定结果过高、鉴定时未通知我公司到场。”原告陈某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财保原平支公司认为伤残等级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陈某某不构成��残,且该鉴定意见不存在法定的重新鉴定的理由。故本院对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金石司鉴中心[2018]残鉴字第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财保原平支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对伤残鉴定和三期评定重新申请鉴定,但被告财保原平支公司在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并未申请对三期和二次手术费进行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金石司鉴中心[2018]咨鉴字第3号陈某某二次手术费用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作出的金石司鉴中心[2018]时限评字第3号陈某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时限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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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李文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赔偿50%,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刘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认定为66,50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32天,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为3200元,营养费,医院没有建议加强营养,营养期按住院32天,每天30元计算为960元,护理费,按2016年度民服务业标准36,307元,住院32天为3183元,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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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闫某某、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原告所要求的医疗费应以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据确定为6516.41元。2、原告所要求的误工费因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以其所在单位为房地产业的性质,根据山西省2016年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50元,结合原告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2018年1月14日(320天)为:42950元/年÷365天×320天=37655元。3��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支持5000元。4、原告所要求的护理费应根据山西省2016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07元,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21天计算为:36307÷365×21=2089元。5、原告所要求的营养费,应根据医院的建议,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21天计算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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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静、郭某某与石某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阳曲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石某旺负主要责任,原告郭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郅静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郅静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2025.4元,(不包括被告石某旺垫付的医疗费11871.94元),有医院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住院病案材料等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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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与何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9年8月27日,上诉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情于2013年2月27日先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王某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达八级伤残;右上肢活动功能受限达十级伤残;左侧胫腓骨骨折术后达十级伤残。2013年4月8日,王某某的伤情又经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王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五级伤残,右上肢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九级伤残,左侧胫腓骨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审法院采信了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现上诉人何建东主张应以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王某某的伤残等级。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先后两次鉴定均在治疗终结或达到稳定状态时评定的,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5.5,a标准,即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评定王某某胸部损伤为五级伤残。经审查,上诉人王某某肺功能受影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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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作为驾驶员,虽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有权向保险公司及雇主请求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上诉人陈某依法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对雇主王某某主张的赔偿也应一并予以审理,原审对此处理不妥,应当予以纠正。因上诉人陈某在事故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的其他损失项目及数额与原判决相同,上诉人的损失总额调整为186518.3元。关于被上诉人王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陈某在为雇主王某某的雇佣活动中受伤,但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自身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上诉人陈某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上诉人陈某的损失应先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在蒙J67329-蒙JM764挂货车投保的交强险的无责任项下赔偿陈某12000元。余额17451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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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系农村户口,其在原审中及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居住生活在城镇,故原审法院按照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上诉人曹某某的次子曹晓剑年满十八周岁,属成年人,但经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入院治疗。曹晓剑的精神症状为: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自知力缺失,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故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曹某某的被抚养人,并支持相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应为14683元(6992×20×21÷2)。综上,上诉人曹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损失共计140202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在交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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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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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神头营销服务部、冀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孙志文驾驶的事故车在被告人民财保神头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故应当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宋某勇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五寨县公司投保了驾驶员险,故其余部分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给予赔偿。原告宋某勇的损失依法确认为:医疗费5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100元(扣减住院8天);护理费12714元;误工费32398元;残疾赔偿金547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21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5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民财保神头营销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由被告人寿财保五寨县公司在驾驶员险限额内赔偿3350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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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熊某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晋B89737晋BEX04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被告王某所有的晋B89737晋BEX04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投保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5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应在商业险的承保范围内赔付和退还原告熊某某及被告王某垫付的各项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85418.64元,包括医疗费158580.64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6744元、误工费24517元、伤残赔偿金60174元、被扶养人的抚养费14953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食宿费及车辆急救费共计4000元。关于被告王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及鉴定费各项费用共计110500元,该费用属救治伤者先行垫付的费用,应由人寿财保公司在车上驾驶人员商业责任险范围内退还王某。扣减王某垫付的各项费用后,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应赔付原告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74918.64元。本案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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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明确载明护理期为60日和营养期为120日,原告依此计算赔偿期间并无不当,被告并未就护理期和营养期期限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计算标准偏高,此项本院酌情支持每日50元,计6000元,护理费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4、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738.46元,不超过合理范围,本院予以认定。5、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20348.8元,并提交水电票据等证实其为城镇常住居民,被告不予认可,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本院就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庭审后做实地调查,原告自2015年冬在朔州市朔城区铁路三区22楼1单元4楼中门居住至今,且以跟车劳务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并非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典型意义之农村居民,故其依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6、原告主张误工费22631元,但其依据交通运输业计算并无证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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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居住于西坪镇,结合其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王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母亲不满60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依法不应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27352元×20年×20%=1094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某某父亲为农户且居住于农村,计算为8029元×17年×20%÷2=13649元,长女王智慧岁父母居住城镇,计算为16993元×9年÷2人×20%=15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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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葛某某、路海英在原审提交的原审被告曹永兴所有的事故车辆投保单,载明合同的保险人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县支公司虽在保单上加盖业务章,其对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予以确认,不影响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审认定上诉人为本案适格主体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葛某某、路海英提交的葛祥和赵花仔的户口,可以证明该二人为其被抚养人,经查,该二人养育子女共二人,原审认定其被抚养人及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葛某某的误工费,因其提交了事故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葛某某,且事故发生在葛某某驾驶车辆运输途中,原审按交通运输行业计算其误工费并不不当。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葛某某、路海英的各项损失认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损失首先应由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医疗相关费用共计56311.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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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张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医疗费有票据及费用汇总单证实,且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原告提供大同市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证明原告鉴定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营养期最长180天、护理期最长180天,二次手术费7000元,鉴定费3500元。被告中保财险太原分公司称,1、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原告自身单方面委托的,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开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意见书。2、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对原告闫某在2017年4月5日车祸鉴定的意见书,而非2017年4月4日的车祸鉴定意见书,基本事实不清。3.该司法鉴定许可证中明确表明,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业务不具备人身鉴定的业务范围,因此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认可。4、因原告自行委托产生的鉴定费,不予认可。被告中华联保平朔矿区支公司称同意中保财险太原分公司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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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将原告方某某撞伤,经怀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责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方某某人身损害依法应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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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繁峙县三全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保繁峙县支公司、张海军、中国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中霍贵平所驾驶车辆负主要责任,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事故责任按70%予以赔偿。原告侯某某所驾驶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其请求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车上人员保险按30%赔偿,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和2016年山西省有关统计数据,本案原告提出的相关赔偿请求,应作如下确定:医疗费32512.76元(其中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20360.95元、门诊2248.67元,浑源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4693.14元,大同市中医院鉴定检测费210元,矿区陈宏口腔诊所补牙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100元×29天)。营养费435元(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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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丰某某、阳某财险朔州支公司、人寿财险朔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向浑源县公安局官儿派出所和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了调查核实,两单位向本院出具的证明与该情况说明能够互相印证,证实事故发生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华能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新能源项目部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被告两保险公司质证称,原告是农民,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仅提供该证明而未提供其他证据,不能证实其受伤前的固定收入,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寿财险朔州支公司提供商业三者险条款、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确认书,证明丰某某对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已明确知晓,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原告质证称,对保险单无异议,确认书上的签字不能确认系丰某某所签,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和提示义务。本院认为,原告虽提出异议,但其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丰某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第二次庭审时并未就该问题明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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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白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平安财保怀仁支公司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承保了牌号为×××号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其金额依照有关规定可确定如下:1、医疗费10000元;2、误工费19009.5元(180天×38547元年÷365天年);3、护理费9504.7元(90天×38547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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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要文、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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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孙金龙死亡、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王某某所驾驶的晋B*****号、晋BFU**(挂)号车在被告中煤财保投保交强险(主车)及主、挂车商业三者险,且上述保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间内;李建军驾驶被告王润良的晋B****2号车在被告人保灵丘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时仍在保险期间内,故二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煤财保和被告人保灵丘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煤财保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被告中煤财保应在晋B*****号车投保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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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转院费6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车损和施救费被告张某应另案起诉主张。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鉴定费系原告为查明损失程度和获得赔偿支付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予承担。本案中,由于本次事故造成了郑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刘志龙两人受伤,故晋BHQ656轿车保险限额应按两人损失比例合理分配,即交强险赔偿郑某某医疗费用限额为9009.09元;交强险赔偿郑某某伤残赔偿限额为50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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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被告郑某某、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分担。本事故经左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应确认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郑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的事故车辆晋BHQ656在被告被告中煤财保怀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煤财保怀某支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该事故造成多人损伤,且另一受害人郑某某同时提起了诉讼,应当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数额。对原告的损失192479.07元(其中医疗费用损失15495.07元、伤残损失176984元),首先由被告中煤财保怀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990.91元{10000×(15495.07÷15637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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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石某、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侵权人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分项赔偿(同时造成多人受伤的,应按比例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事故责任代为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事故中,被告侯某车辆驾驶人石某与原告李某1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232744.53元,首先由被告财保朔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对另一受害人赵占文已经在医疗费损失赔偿5000元、伤残损失赔偿55000元,故对原告李某1医疗费损失赔偿5000元、伤残损失55000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170744.53元(232744.53-55000-5000-2000),由被告财保朔州市分公司按责代为赔偿原告李某185372.3元(170744.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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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石某、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侵权人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分项赔偿(同时造成多人受伤的,应按比例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事故责任代为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事故中,被告侯某车辆驾驶人石某与原告李某1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232744.53元,首先由被告财保朔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对另一受害人赵占文已经在医疗费损失赔偿5000元、伤残损失赔偿55000元,故对原告李某1医疗费损失赔偿5000元、伤残损失55000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170744.53元(232744.53-55000-5000-2000),由被告财保朔州市分公司按责代为赔偿原告李某185372.3元(170744.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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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右玉县顺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乘坐×××出租车与顺达公司之间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顺达公司为×××出租车的所有人和营运人,顺达公司系本案诉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将张某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承运途中,顺达公司未能将张某某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且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顺达公司应对张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晓军和阳光财险朔州支公司各自具有部分独立的诉讼利益,故二者的诉讼地位均应为第三人。顺达公司所有和经营的×××出租车在阳光财险朔州支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阳光财险朔州支公司作为顺达公司营运的×××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当在其承保的赔偿限额内承担顺达公司向张某某所负的赔偿责任。阳光财险朔州支公司以保单中明确约定的每次事故每座绝对免赔事项为由,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属举证不力,本院不予采信。阳光财险朔州支公司称其只承担医疗费的非医保部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张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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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身体受到侵害的,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无视交通安全,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原则下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双方都存在过错,对此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且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的依据。因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张某作为肇事车辆共有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张某是车辆共有人的相关证据,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张某是车辆共有人,被告张某对此又予以否认,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按三个月计算误工费用,因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在庭审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误工费按七个月计算的主张,因其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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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生驾驶自己实际所有的小型轿车与第三者吴小兰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平鲁交警队认定,曹文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曹文生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平鲁区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曹文生已向第三者吴小兰一次性赔偿了165000元,大于第三者吴小兰因本次交通事故应获赔偿款140219.50元。现原告按照与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被保险人为赵荣贵,曹文生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与法律相悖而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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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树林与被告张某某、平安财险乌兰察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7)第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且双方对该认定书均未表示异议,故本院应按认定书作出的赵全利负事故全部责任、禹树林无责任的责任认定确认。因张某某系×××/×××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所以,张某某应对赵全利因交通事故造成禹树林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所有的×××/×××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险乌兰察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平安财险乌兰察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予赔偿。禹树林要求赔偿的项目、数额的请求,将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山西省2016年度山西省有关统计的数据,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来予以确定。禹树林住院支出的医疗费48681.8元,有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可予证实,予以确认;其住院44天,有医院的住院病历可予证实,参照2016年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每日80元的补助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20元(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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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高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驾驶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高某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6)第108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与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均认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是×××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对原告潘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系雇佣关系,其民事责任由雇主被告高某承担。被告平安财保平鲁支公司是×××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潘某。不足部分由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原告要求赔偿旳项目、数额的请求,将依照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根据法庭辩论终结时山西省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综合本案的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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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吴某、马某某、英大泰和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出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肇事车晋B77025双机牌自卸货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由于第三者责任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被告马某某对原告李某应负的赔偿损失,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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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文华与被告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其健康和生命的,应进行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经平鲁交警队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郑文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肇事车辆晋F03695“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15日24时止,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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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武龙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武龙山的肇事行为是否有关联,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两被告按责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武龙山驾驶×××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泰山”牌农用轮式拖拉机追尾致董某某受伤,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武龙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因武龙山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资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武龙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才应由武龙山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3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424元。本案受害人董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54969.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9日×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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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解某提供的“小刀”电动车损失照片1张虽可以证实电动车受损,但不能由此证明电动车损失情况,故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9日,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平安财保山阴支公司为保险人,双方就登记在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某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ד欧德蓝”牌小型普通客车订立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一份。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10日0时起至2017年1月9日24时止。2016年9月6日14时20分许,解某驾驶自己保险车辆沿山阴县同太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物资局门口左转弯上机动车道时,与沿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廖某骑的“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及电动车乘车人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7日,山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山公交认字[2016]第1611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廖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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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李某等与韩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李某、吕某要求的各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韩某1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对此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平安财保山阴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高某、李某、吕某有权要求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首先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韩某1予以赔偿。故高某、李某、吕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应按山西省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及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予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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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石某、中煤集团山西华某能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山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两次认定原告和被告石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真实,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采信。被告石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原告身体受伤、摩托车受损,对原告之损失,应当先由被告石某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被告华某公司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华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误学费24000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的赔偿项目没有此项规定,但原告是在校学生,其因事故受伤,住院时间长,不能正常上学,雇请老师补课,额外增加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符合情理和法理,究竟补多少节课、多长时间、具体收费标准都没有明确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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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等五人与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建江驾驶被告安某某的货车与原告李开章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开章及车内乘车人冯某某、李兰芳、田占海受伤、孙大女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山阴县公安局交警队责任认定徐建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开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安某某作为蒙J17492、蒙JC026挂(套牌)“红岩”半挂货车的车辆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安某某应对原告冯某某、李兰芳、李开章受伤及孙大女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均系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应按2013年度山西省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原告冯某某的赔偿费用有:1.医疗费14542元;2.冯某某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0天×50元/天=150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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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结果公正,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案外人纪学峰是××××××解放半挂车的车主。原告马某是纪学峰雇佣的司机。2016年3月9日,纪学峰在人民财保大同市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25万元。2016年5月22日10时许,司机马某驾驶××××××解放半挂车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210省道十字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陈日印驾驶的××××××北奔半挂车沿21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怀仁县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日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在大同和平烧伤骨科医院住院治疗7天,这7天产生的医疗费7235.9元、护理费70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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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田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证据1、2、3、6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据三性,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为有效证据;原告所提证据4,尽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不认可,并称申请重新鉴定,因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书面鉴定申请、又未提供反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视其为放弃鉴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所提证据5,形成证据链,故认定原告为城镇居民,各项赔偿应予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二被告为原告垫付款,原告认可,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辩解,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3月2日15时25分,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怀仁县怀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怀安大桥上时,追尾前方同向车道内停放的被告田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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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某、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证据1、2、4被告无异议,故为有效证据;原告所提证据3,尽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认为部分药系外购,不予认可,但从原告病历看,事故发生后,原告病情严重,急需手术治疗,原告外购药是为抢救生命而救助医院无人血白蛋白的情况下购买,符合实情,且原告所提证据3能与原告所提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为有效证据;原告所提证据5,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后,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对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故本院确认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因原告所提该证据5中,涉及到后期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因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所提山西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及到原告后期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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