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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10年护理期限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因被上诉人在确定的护理期限内尚未死亡,故上诉人提出的10年护理期限显失公平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被上诉人孙某某在确定的10年护理期限内死亡,则上诉人孔某某可依法对剩余年限内的护理费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若被上诉人孙某某生存期限超过10年,则其有权向上诉人孔某某继续主张给付相应护理费,但护理期限不应超过法律的规定。,由于上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且被上诉人所受伤害已达到严重程度,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上诉人负担全部鉴定费缺乏事实依据,应按双方过错责任比例依法确定鉴定费的承担数额。综上所述,孔某某关于鉴定费负担问题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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