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系雇佣关系,肇事车辆京P5HU83号小型面包车归孙某所有,本案中,张某乙在非工作时间未经允许私自驾车外出,且非因职务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故本案中孙某无过错,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应以农村标准计算被害人张某丁的死亡赔偿金”的意见,经查,张某丁户口簿的户别为居民户口,其生前系抚顺市高湾种畜农场退休人员,其退休后享受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该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的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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