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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陈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5 独角龙 评论 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陈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归纳双方诉辩意见,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 关于丧葬费,上诉人华泰保险公司主张丧葬费53083.98元。对此,本案中,据查,陈广生、陈焱、陈戈、张书年主张的丧葬费用除了殡葬服务费用,还包括存储尸体费用和尸检费,故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以及所提供的票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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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宾等与金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 0

杨庆宾等与金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就本案事故责任比例作出的认定处理是否合理;二、一审法院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杨庆宾上诉主张应当减轻其赔偿比例,主要理由是认为本案被侵权人明知金某1驾驶的车辆超载仍然搭乘,具有明显过错,故应当减轻杨庆宾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经将金某1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纳入了同等责任的考虑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杨树峻与金某1承担同等责任,在确定民事责任时,一审法院基于乘车人明知超载仍然搭乘的情形,适当的减轻了所乘车辆驾驶人金某1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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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宾等与刘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8 独角龙 评论 0

杨庆宾等与刘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就本案事故责任比例作出的认定处理是否合理;二、一审法院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杨庆宾上诉主张应当减轻其赔偿比例,主要理由是认为本案被侵权人明知金满驾驶的车辆超载仍然搭乘,具有明显过错,故应当减轻杨庆宾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经将金满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纳入了同等责任的考虑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杨树峻与金满承担同等责任,在确定民事责任时,一审法院基于乘车人明知超载仍然搭乘的情形,适当的减轻了所乘车辆驾驶人金满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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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秀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于秀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于秀春上诉提出周学敏死亡与车祸无关,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不足以造成周学敏的死亡,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于秀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周学敏由于自身疾病原因,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应自己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无视该鉴定结论,没有从侵权因果关系上进行侵权责任分配,仍然认定由于秀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全部责任,显然是错误的认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周学敏的死亡系因在交通事故中骨折致其肺源性心脏病和慢性支气管炎发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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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红与颜书芹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 0

张秋红与颜书芹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交管部门因现场交通信号灯状态不明,未认定事故责任比例,故颜书芹、张秋红双方均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综合本案张秋红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颜书芹驾驶自行车,张秋红车辆前部与颜书芹车辆左侧接触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张秋红过错程度更高,进而确认颜书芹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40%责任,张秋红对损害后果承担60%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张秋红关于双方应各自承担50%责任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对于颜书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的认定及计算亦无不当,双方对此不持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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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途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 0

北京途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归纳双方诉辩意见,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L-ZPS-201805001)》的解除时间;2.上诉人途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世纪平安公司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和滞纳金;3.上诉人途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世纪平安公司剩余租期租金。 本案中,上诉人途安公司与被上诉人世纪平安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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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 0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经《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相关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长安保险公司、电信通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其责任的大小、比例问题。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晓宝因事故受伤,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及原因力的大小加以确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田孝玉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现场道路有路灯照明,田孝玉疏于观察道路及周边状况,致使车辆刮到道路上方的电线,田孝玉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田孝玉驾驶的车辆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一审法院判令长安保险公司在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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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田孝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 0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田孝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经《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相关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长安保险公司、电信通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其责任的大小、比例问题。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雪因事故死亡,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及原因力的大小加以确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田孝玉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现场道路有路灯照明,田孝玉疏于观察道路及周边状况,致使车辆刮到道路上方的电线,田孝玉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田孝玉驾驶的车辆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一审法院判令长安保险公司在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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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强强与董兰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 0

谢强强与董兰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谢强强虽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未提交反证就己方观点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谢强强按照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护理费。法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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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元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方元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归纳双方诉辩意见,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2.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3.是否应支持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关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一节,上诉人方元东上诉主张应适用农村标准。对此,方宝、方庆学、方娟、崔桂琴已提交村委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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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刘丹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刘丹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保大同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超过交强险限额及三者险保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第一起事故杨联朋负主要责任,柴小平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李建超负主要责任,柴小平负次要责任,杨联朋负次要责任。因无法查明杨联朋死亡于第一次事故还是第二次事故,故两次事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平分后,在第一次事故中,交强险11万保额在两死者平分后,人保大同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30%比例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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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根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根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平安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依据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来春香伤残等级作出的司法鉴定进而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合法。 平安北分公司主张其有医学知识和资质的工作人员通过审核来春香相关材料并不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对此,本院认为,平安北分公司对鉴定程序本身并无异议,一审期间平安北分公司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其所持理由并未有证据予以证明,亦非推翻鉴定报告的法定事由。经审查,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来春香伤残等级作出的司法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平安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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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裴新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裴新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事故发生后,刘宪军到医院就诊,其提交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测试报告等从时间上看具有连续性,从伤情诊断上看能够与刘宪军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刘宪军耳部受损与此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保险公司虽上诉主张不认可刘宪军的鉴定报告所鉴定的伤情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但保险公司就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刘宪军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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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侠等与侯向波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3 独角龙 评论 0

曹艳侠等与侯向波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应否就郑瑞的死亡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问题。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瑞饮酒后超过规定速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郑瑞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违法行为,其亦应对自身酒量有明确认识,适度而有节制的饮酒亦是其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因此,郑瑞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询问笔录、录像,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及庭审陈述中均对于宴请过程中的主要情节进行了稳定的陈述且能够相互印证,白利忠、李占廷与郑瑞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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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冷金龙作为顺丰公司员工,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徐文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徐文荣受伤。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冷金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顺丰公司认可冷金龙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冷金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顺丰公司承担。顺丰公司为徐文荣垫付的60000元医疗费,在其应赔偿医疗费数额中予以扣除。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徐文荣各项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保险公司在上诉意见中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冷金龙驾驶的肇事车辆系非机动车,顺丰公司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此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顺丰公司可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与保险公司之间就相关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一审判决书载明保险公司名称亦错误,本院一并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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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臧慧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臧慧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平安北分公司应赔偿阎小军的误工费数额问题。 本案中,阎小军提交了工资卡历史交易明细、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误工费损失。平安北分公司虽主张阎小军在误工期内仍有50%的工资发放,并提交了录音加以佐证,但录音中平安北分公司仅系对病假工资进行一般性的询问,并未明确针对阎小军的具体情况发问,故其以此为由主张仅应支付阎小军50%的误工费,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平安北分公司主张阎小军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故不应支付误工费的上诉意见,因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阎小军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存在误工损失,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鉴定意见、证明等证据核算阎小军的误工费数额,并判令平安北分公司赔偿阎小军相应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平安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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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臧慧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臧慧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平安北分公司应赔偿阎小军的误工费数额问题。 本案中,阎小军提交了工资卡历史交易明细、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误工费损失。平安北分公司虽主张阎小军在误工期内仍有50%的工资发放,并提交了录音加以佐证,但录音中平安北分公司仅系对病假工资进行一般性的询问,并未明确针对阎小军的具体情况发问,故其以此为由主张仅应支付阎小军50%的误工费,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平安北分公司主张阎小军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故不应支付误工费的上诉意见,因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阎小军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存在误工损失,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鉴定意见、证明等证据核算阎小军的误工费数额,并判令平安北分公司赔偿阎小军相应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平安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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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成与孙秋凤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 0

刘志成与孙秋凤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刘志成应否承担责任。关于刘志成提出孙秋凤受伤与其无关一节。本院认为,因快递电动三轮车的遮挡,监控录像虽然未能直接拍摄到事发过程,但从监控画面中地面上刘志成与孙秋凤身影影像显示,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表述、录音中的上下文表述,本院对于刘志成所骑自行车与孙秋凤身体发生了接触的事实予以认定,刘志成系骑自行车逆向行驶,其对孙秋凤的受伤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赔偿承担比例未失当。关于刘志成提出孙秋凤行全髋关节置换术与其自身骨盆退行性病变有关的主张,其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成立,故本院对于刘志成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孙秋凤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刘志成对上述费用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一审法院结合救护车收费收据、门诊收费票据、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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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残疾赔偿金计算应否适用城镇标准;二、护理费、财产损失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孙华芳提交的房产证、社保记录,能够证明孙华芳生活在城镇且收入不来源于农业,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孙华芳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护理费一节,《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孙华芳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的护理费标准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保险公司上诉要求调整护理费标准为120元/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导致孙华芳电动自行车受损,保险公司亦认可电动自行车受损情况,一审法院根据车辆受损情况酌定的财产损失数额亦属合理,保险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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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立欢等与蒋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 0

乔立欢等与蒋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我爱我家公司应否向蒋倩给付后续治疗费用;2.乔立欢转让给蒋倩的40000元债权可否在交强险项下予以扣除;3.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蒋倩提交的诊断证明书中显示取出内固定物的费用25000元左右,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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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等与赵品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等与赵品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平安保险瑞昌支公司是否应赔偿赵品旺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品旺就其因本案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提交照片若干张予以佐证,照片显示其衣物、手机均存在不同程度损坏情形,其已完成存在财产损失的初步证明责任,考虑到交通事故发生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相关财产在事故中的受损情况,一审法院对赵品旺就财产损失一项的诉请酌情支持1500元,并无不当。平安保险瑞昌支公司上诉主张不予赔偿赵品旺财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瑞昌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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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树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树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1.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比例是否合理;2.一审法院适用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是否有误。 就赔偿比例一节。本案中,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均未提出异议,因代鹏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其驾驶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确定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承担7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阳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应承担60%的赔偿比例,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就计算标准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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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18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太平洋北分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郭士昌误工费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郭士昌提交了误工及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以证明其因本案事故存在误工损失,其中对其收入形式进行说明,一审法院根据前述证据并结合鉴定结论所载明的误工期,对郭士昌的误工损失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太平洋北分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郭士昌误工费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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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与段寒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与段寒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段民生生前收入来源、居住等在案证据,认定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保险公司上诉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认定赔偿金,缺乏充分、有效证据支持,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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