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成与孙秋凤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刘志成应否承担责任。关于刘志成提出孙秋凤受伤与其无关一节。本院认为,因快递电动三轮车的遮挡,监控录像虽然未能直接拍摄到事发过程,但从监控画面中地面上刘志成与孙秋凤身影影像显示,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表述、录音中的上下文表述,本院对于刘志成所骑自行车与孙秋凤身体发生了接触的事实予以认定,刘志成系骑自行车逆向行驶,其对孙秋凤的受伤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赔偿承担比例未失当。关于刘志成提出孙秋凤行全髋关节置换术与其自身骨盆退行性病变有关的主张,其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成立,故本院对于刘志成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孙秋凤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刘志成对上述费用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一审法院结合救护车收费收据、门诊收费票据、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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