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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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