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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尤家培审判员  丁正阳审判员  薛惠君 书记员: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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