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凰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魏汝君作为涉案小区业主,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魏汝君在享受物业服务后,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对被告辩称未入住前收取全额物业费的问题,并未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对被告辩称的房屋质量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对被告提出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服务不到位的其他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辩称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于2018年9月书面催收过一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经书面催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XX居委会与原告某绣山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XX居委会与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XX物业服务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合法有效,对涉案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涉案小区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刘某燕与原告就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费问题达成了协议,应当履行其义务,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对于原告某绣山庄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刘某燕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71.20元的请求,经本院核定,被告拖欠原告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为865.20元(43.26m² ...
阅读更多...未入住减半收取),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甲物业公司要求被告传某支付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46.07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因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公摊水电费用,该费用据实分摊,原告对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被告欠费明细表中只有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公摊水电费46.07元,还应扣除未催收的2024年2月的公摊水电费2.02元,故本院实际主张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44.05元。 对原告甲物业公司要求被告传某支付以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986.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4年7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书面催收相关费用后,被告一直未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所欠物业服务费941.85元为基数计算 ...
阅读更多...张某亮,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文物业公司)与被告郑某美、张某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文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娟、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文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某美、张某亮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46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46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公共能源分摊费375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31.34元。事实和理由: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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