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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应从严掌握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徐开前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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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其他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并考虑赔偿数额,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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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驾货车严重超载、对前方道路状况观察不够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避让不及,将被害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可视为自首,但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是肇事人的法定义务,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没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宜从轻处罚;被告人凡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害人父母(即附带原告人)长年在浙江省宁海县城从事餐饮服务,并办有暂住证,女儿周某2虽寄养在其奶奶家生活,但户口及生活应随其父母,赔偿标准应按城镇人员计算;被害人死亡因丧葬等事宜确需一定的交通费用,也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误工,其主张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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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被告人,方可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郭某某肇事后并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故其事后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认定其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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