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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李北斗 评论 0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 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自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