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就赔偿事宜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符合上述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丽梓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叶芷君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案件审理期间,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某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路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懿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回上诉。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颖审判员迟克春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财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财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财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佟秀莲代理审判员 张平 书记员: 王坤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等候警方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等候警方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巩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姜 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犯罪较轻,且与被害人顾某某1的继承人王某某、顾某某3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姜 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文政代理审判员 张平代理审判员 刘亮 书记员: 王基旭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审 判 长 李 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晓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谢某某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苑某的具体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家属已经代替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其家属代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应与出租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完全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辩护意见,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及鉴定机构的认定及鉴定程序合法,所依据材料真实有效,而被告人及辩护人又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意见及鉴定意见,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肇事车辆所有人一定的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郎宝纯家属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变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尹某量刑时,还应考虑其已赔偿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还应当考虑被告人王某某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肇事的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另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过失犯罪,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詹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姜某某、李某甲的合理经济损失数额的确认:⑴医疗费,有本溪市中心医院出具的门诊医疗费收据予以佐证,共计为885.49元。⑵死亡赔偿金,被害人刘某甲系某村村民,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生活、工作在农村,其死亡时未满60周岁,按照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297元计算20年,应为165940元(8297元/年×20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就赔偿事宜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就赔偿事宜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对受害方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关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的车主系被告人关某,故关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与车辆所有人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虽有前科,但当时未成年,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做法律评价,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对被告人侯某某量刑时,还应考虑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为过失犯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