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边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辛集乡边庄478号。2011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的家属与被告人韩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上路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法纪,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违章行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

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尚某某在事故后主动报警,救治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能和被害人家属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

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少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部分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具有悔罪表现,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且肇事车辆投有足额保险可以赔付,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被告人目前对被害人家属仅赔偿极少部分损失,以及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诸多因素,本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照 ...

阅读更多...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张良成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

廖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在案发时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刑事拘留14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叉路段未减慢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能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他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当庭认罪,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

鲜爱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爱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鲜爱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鲜爱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鲜爱国严重超载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按照公诉人庭审中的建议予以调整。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鲜爱国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鲜爱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家属及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

新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新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新龙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新龙的家属代替新龙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新龙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新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的亲属代替冯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冯某的行为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冯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

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亢某某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且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夜间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