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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向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处罚。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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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乔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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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在设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实行分道通行,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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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又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致二人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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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合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雪合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田雪合从轻处罚,且田雪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雪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3月03日起至2012年06月0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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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焦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逃逸。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焦某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在量刑上予以体现。故上诉人及辩护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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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只喝了一杯啤酒的辩解与证人余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不符,其辩解不能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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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自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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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主动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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