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盛红娟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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