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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坤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李大坤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宝应”支公司撤回上诉。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刑初字第6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立新 审判员  李肖实 审判员  马文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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