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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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