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