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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对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提交的谅解书,本院认为客观真实,并且与本案直接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通过证据印证后,对指控事实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自首;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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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表示不再危害社会,其所居住村委会愿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王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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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某甲案发后立即叫其弟弟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及供养被害人的蕲州镇竹林湖村委会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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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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