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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华兴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华兴牧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华兴牧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为原告王某某重新出具了欠条,并有黄德泉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执行案件得以执结,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华兴牧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作为欠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欠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7249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华兴牧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以执行案件已结案为由拒绝给付该欠款的辩称本院不予确认。被告黄德泉在原告与被告的欠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同意对该笔欠款进行担保,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黄德泉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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