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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东与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4月14日所还不应认定为利息,该笔借款剩余1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及利息等,故被告杨广东应对王洪生所欠3万元债务及产生的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10170.05元,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应自2011年4月15日开始计算,经查201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31%,故产生利息应为4738元。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两张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为被告杨广东本人书写,故因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杨广东承担。判决:被告杨广东偿还原告梁某某本金3万元,利息4738元,鉴定费2400元,差旅费387元,合计375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949元由被告杨广东承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证人李振杰虽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一起去过上诉人家要钱,但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按照被上诉人所说阐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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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东与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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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2011年4月14日所还不应认定为利息,该笔借款剩余1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及利息等,故被告杨广东应对王洪生所欠3万元债务及产生的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10170.05元,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应自2011年4月15日开始计算,经查201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31%,故产生利息应为4738元。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两张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为被告杨广东本人书写,故因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杨广东承担。判决:被告杨广东偿还原告梁某某本金3万元,利息4738元,鉴定费2400元,差旅费387元,合计375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949元由被告杨广东承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证人李振杰虽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一起去过上诉人家要钱,但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按照被上诉人所说阐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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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2011年4月14日所还不应认定为利息,该笔借款剩余1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及利息等,故被告杨广东应对王洪生所欠3万元债务及产生的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10170.05元,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应自2011年4月15日开始计算,经查201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31%,故产生利息应为4738元。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两张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为被告杨广东本人书写,故因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杨广东承担。判决:被告杨广东偿还原告梁某某本金3万元,利息4738元,鉴定费2400元,差旅费387元,合计375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949元由被告杨广东承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证人李振杰虽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一起去过上诉人家要钱,但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按照被上诉人所说阐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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