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就本案涉及的佳木斯路和双阳路房屋中被继承人遗留的产权份额进行了认定,并根据相关法律及本案实际予以继承分割。一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就判决理由,一审法院已充分阐明,本院予以认同,此不赘述。现步某某、翟某1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但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并非二审中新的证据,且张学平证明书中所称的借款,已经归还,佳木斯路房屋不存在债务,与本案争议焦点无直接关联。步鹤楼的证明,尚不足以证明翟某2存在不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对步某某、翟某1的上诉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步某某、翟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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