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虽系案外人周某某代被告所签,但被告在《转让合同》、《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据上签名、捺手印确认,且于收到合同约定的房款1,500,000元后将涉诉房屋交付两原告使用的行为,视为对合同效力的追认。两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然被告在收取原告交付的大部分房款后不但未履行己方义务,反而在涉诉房屋上设立权利限制,违约意图明显。现原告要求酌情参照合同约定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私房,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某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并明确系争房屋的产权虽登记在李某某一人名下,但系李某某与吕正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11月23日,李某某与动迁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496,487.68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吕正义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李某某、吕平平、吕某某、吕龙龙均等继承。故吕平平有权继承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属于吕正义的部分遗产。吕平平的户籍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但其实际未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且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吕平平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安置人员,其无权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其余款项。综上,本院依据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组成、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基于李某某系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人,酌情判令李某某向吕平平支付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345,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抗辩其系受胁迫签订该协议并交出涉案房屋相关的动迁协议等材料,其没有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的意思表示,但被告并未提供其系受胁迫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难以采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在该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约定以已届清偿期之借款本息冲抵购房款,于法不悖。原、被告均认可已发生的实际借款本金总额为7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房地产买卖协议》中同意以协议中涉及的借款本息抵偿购房款,系被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故70万元借款本金的实际借款人系被告抑或案外人,并不影响原、被告间成立以借款本息抵偿购房款之意思表示,被告以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为由否认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但因被告涉及刑事案件,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且被告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故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本案起诉状可视为解除合同通知,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当天即2019年7月7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本案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房款。原告不要求处理腾退房屋事宜,本院予以照准。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赔偿金,金额符合合同约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但因被告涉及刑事案件,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且被告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故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本案起诉状可视为解除合同通知,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当天即2019年7月7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本案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房款。原告不要求处理腾退房屋事宜,本院予以照准。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赔偿金,金额符合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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