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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某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盛燃料有限公司、湖州今天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公司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涉案煤炭销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为由诉至本院,依据其与被告天盛公司所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要求被告天盛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万某公司与被告天盛公司之间有无真实买卖合同关系?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万某公司为证明其已向被告天盛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向本院提交了其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9日、2011年11月16日、2011年12月29日向被告天盛公司转账的银行凭证予以证明。庭审中,五被告对于涉案合同真实性均不认可,且提出被告天盛公司在收到原告万某公司涉案货款2,700万元后,已通过分别转账至被告今天公司、被告大宝公司账户,再由被告大宝公司转回原告万某公司账户,双方并未发生真实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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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捷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某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落款日期/签订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的《担保书》及《保证合同》,要求被告就(2012)杭萧商初字第2408号案件及(2013)杭萧执民字第4136号执行案件承担保证责任。围绕被告抗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五点:  一、涉案保证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应否有效。被告抗辩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但该条规定针对的主体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别于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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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泰某热力有限公司与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渭南高某某泰某热力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永寿泰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5,友博公司与渭南泰某公司、永寿泰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能证明友博公司是否参与、决定涉案租赁物选购,证据6、7指向内容为渭南泰某公司与案外人的借款关系,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证据7、8为两家案外人的某某,亦不足以证明涉案租赁的市场价格,故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0、11、12均已在一审中提交,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故无需采纳。  被上诉人友博公司提交了一份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上诉人永寿泰某公司已就涉案租赁物质量问题另案起诉,该案造成第6、7次租赁物价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友博公司会根据该案最终判决来确定是支付给卖方还是永寿泰某公司。永寿泰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案是起诉整体质量问题,租赁物完全不能正常使用,而本案是因为没有拿到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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