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解某某在一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且根据其认罪、悔罪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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