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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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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被害人单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单某某家属的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考察后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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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始至2019年3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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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自首、赔偿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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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量刑时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且属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结合黑龙江省五常市社区考察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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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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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候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扶余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对被告人候某某判处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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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卢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但是投案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不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自首,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不能支持。被告人在之后的侦查中供认犯罪且在本院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且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结合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社区考察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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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光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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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明和宋振波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松原市宁江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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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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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其中2004年3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2016年8月2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两起交通事故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两起交通肇事犯罪后均逃逸。在第二起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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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娄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日始至2019年4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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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候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属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宁江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意见,考虑对被告人候某某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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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后对受害人的家属积极予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自首、赔偿和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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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对受害人家属积极予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赔偿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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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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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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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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