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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永丰)(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永丰)(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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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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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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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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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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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万某)(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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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马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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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现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损害赔偿,吊车司机孙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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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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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物流公司派驻**水厂职员,是直接参与生产的人员,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没有在运输行业里正确履行运输行业的基本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殊注意义务和避免义务,致使事故发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上岗的几个月期间,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也没有被组织学习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宋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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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某某)(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且属情节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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