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二受伤,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郝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为抢救被害人离开现场,在医院等候至公安机关到达,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刘艳秋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阅读更多...

阿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