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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上海翔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转由被告承担。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两项诉请系重复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2019年2月份及12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4199号案件裁决时尚未实际发生,现实际产生再行主张不能视为重复主张。另被告认为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已获得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因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该案支持的护理期、误工费均为360日,事故发生在2017年3月27日,故该部分费用均发生在2019年2月之前,故被告主张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根据沪人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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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何时解除以及调解协议书中被告是否放弃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原告主张双方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提供2015年7月31日原告出具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莘新物业公司为被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材料、2018年12月18日莘新物业公司出具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予以说明。对此,本院认为,办理招退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持有的加盖原告公章的劳动合同载明2011年11月4日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且原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在松江区新桥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中明确记载“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6日终止”,现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1年11月4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双方合意解除过劳动关系并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同时,不管是原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还是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记载的解除时间均不能与原告所述的日期即2015年7月31日相对应,故相较于原告单方办理的退工证明及单方出具的离职证明,本院有合理理由采信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中记载的解除时间。因此,本院采信被告的陈述,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在松江区新桥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但从该调解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就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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