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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上海翔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转由被告承担。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两项诉请系重复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2019年2月份及12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4199号案件裁决时尚未实际发生,现实际产生再行主张不能视为重复主张。另被告认为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已获得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因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该案支持的护理期、误工费均为360日,事故发生在2017年3月27日,故该部分费用均发生在2019年2月之前,故被告主张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根据沪人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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