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骏合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骏合公司按约放贷,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骏合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相应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已向被告发放书面通知,故该债权转让已生效。被告陈某某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现原告自行将逾罚息从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调整为万分之二,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因《借款合同》上“朱某英”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故该合同对朱某英无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朱某英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能予以支持。被告沈建民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某某、松江国际医药城签订的《贷款合同》、被告程国英、洪祥分别向原告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洪某某发放贷款,被告洪某某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原告有权依照合同要求贷款提前到期,由被告洪某某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关于被告洪某某、程国英、洪祥共同辩称其逾期还款系与开发商关于办理房产证产生纠纷所导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贷款提前到期日,原告主张以开庭日为提前到期日,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且金额未超过律师费收费标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装修合同因原告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关资质而无效;但是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向被告周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主张剩余装修款。参考合同对结算的约定,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上报结算的情况下,被告逾期审计,视为认可原告上报的结算金额。而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故本院结合原告自认,对其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在2017年8月1日前付清装修款,原告同时主张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加桐为被告周某某的保证人,但该协议未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应当认定保证人周加桐对被告周某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系争工程的相关协议皆系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合同及协议上仅有被告周某某身份证号和签名,并无上海加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应当认定为被告周某某的个人行为,与上海加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关,因而与之后上海加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许金芳也无关 ...
阅读更多...八达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融道融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苏家新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苏家新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其偿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参与还贷承诺书》虽签有“黄莹”名字,但该签字并非黄莹本人所签,故对被告黄莹没有约束力。被告苏家新借款曾任上海镌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合同明确发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贷款用途为购建材;借款金额高达五百万,现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黄莹共同还款没有依据,本院不能予以支持。被告上海镌星商贸有限公司承诺与被告苏家新共同还款,故其应当与被告苏家新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上海锂帝电子电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两被告向大锦公司借款债务的保证人之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两被告追偿。1625号案件生效后,原告实际向大锦公司转账184,364元,该款项金额未超出生效判决内容,并已经取得大锦公司的代偿证明,应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两被告作为主债务人应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原告在代两被告履行债务后,两被告长期未向原告返还款项,现原告要求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两被告未付款项的利息损失,与法不悖且具有一定合理性,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某、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某代偿款184,364元; 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郑国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关系、原告与东某公司之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放贷后,被告郑国强作为借款人应按约还本付息,现被告郑国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郑国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国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房产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现因涉案的抵押房屋,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办理抵押,故原告诉请被告郑国强立即办理抵押权正式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设置为原告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东某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根据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原告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止,因此,在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前,东某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期间届满条件尚未成就,东某公司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郑国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关系、原告与东某公司之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放贷后,被告郑国强作为借款人应按约还本付息,现被告郑国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郑国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国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房产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现因涉案的抵押房屋,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办理抵押,故原告诉请被告郑国强立即办理抵押权正式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设置为原告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东某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根据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原告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止,因此,在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前,东某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期间届满条件尚未成就,东某公司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郑国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关系、原告与东某公司之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放贷后,被告郑国强作为借款人应按约还本付息,现被告郑国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郑国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国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房产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现因涉案的抵押房屋,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办理抵押,故原告诉请被告郑国强立即办理抵押权正式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设置为原告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东某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根据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原告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止,因此,在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前,东某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期间届满条件尚未成就,东某公司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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